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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考点
发表日期:2026-10-13 15:38:09 阅读数:10 
第一部分 总    则
考点1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
《民法典》第5 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4 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民法典》第6 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7 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典》第8 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9 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考点2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法学把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概括为主体、客体、内容三项。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在我国,民事主体主要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其他权益(如人身利益)。
考点3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依据年龄和智力状况的不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分为3类,即: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
考点4   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可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考点5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与种类
(1)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2)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考点6    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又称自我保护,指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的自我保护措施。
私力救济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其中,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考点7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
(2)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8   代理
(1)代理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①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②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③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
④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狭义代理的情形包括:①没有代理权的行为。②超越代理权的行为。③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3)无权代理的特征包括:
①行为人以他人的名义独立对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其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②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
③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是不确定的,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考点9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考点10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188 条第1 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我国民事法律对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594 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4 年。
《民法典》第188 条第2 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二部分 物    权
考点1   所有权
(1)所有权,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享有的全面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物权。
(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包括:
①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②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业主的管理权。
(3)相邻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①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②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③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4)相邻关系主要有:相邻施工占地关系、相邻截水关系、相邻排水关系、相邻通行关系、相邻防险关系,还有因土地所有与利用、自然资源的使用、施工建设、排污、通风、采光等发生的相邻关系。
(5)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包括: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添附,征收,取得孳息。
考点2   担保物权
(1)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具有如下特征:
①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②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③担保物权以取得或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
④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⑤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2)根据《民法典》第395 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海域使用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3)《民法典》第399 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①土地所有权。
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有:对抵押财产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
(5)留置权人的效力。
①留置权人的权利:在其债权未受清偿前,占有并扣留留置物,并拒绝债务人返还请求的权利;收取留置权的孳息的权利;保管留置物费用的请求权,即要求债务人负担保管留置物费用的权利;就留置物的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②留置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第三部分 合    同
考点1   典型合同
(1)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而言,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时为准。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时为准。
(2)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3)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包括: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4)我国《民法典》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考点2   不当得利
(1)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包括:
①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②他方受有损失。
③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2)依据不当得利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将不当得利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
第四部分 人格权
考点1   人格权概述
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其中,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及其他具体人格权。
考点2   肖像权
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肖像制作权、维护肖像完整权和肖像使用权。
考点3   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隐私权的特征包括: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
(3)隐私权的保护要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4)隐私权是一种支配权,可在一定程度内自我放弃。
第五部分 婚姻家庭
考点1   亲属
(1)根据亲属的产生原因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
(2)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考点2    结婚的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包括:①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②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的年龄。③符合一夫一妻制。
(2)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考点3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1)婚姻无效的情形。《民法典》第1051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未到法定婚龄。
(2)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①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考点4   家庭关系
(1)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2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1063 条第3 项规定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民法典》第1063 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
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父母子女关系包括:
①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保护的义务。③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④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⑤子女有不得干涉父母婚姻的义务。⑥父母或成年子女对亲子关系请求确认或否认的权利。
第六部分 继    承
考点1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依照我国《民法典》第1125 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上述第3 项至第5 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
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1 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考点2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我国《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参加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此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考点3   遗嘱的形式及遗嘱见证人资格
(1)设立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以下6 种:
①公证遗嘱。②自书遗嘱。③代书遗嘱。④录音录像遗嘱。⑤口头遗嘱。⑥打印遗嘱。
(2)我国《民法典》第1140 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②继承人、受遗赠人。
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七部分 侵权责任
考点1   侵权责任概述
(1)侵权责任,又称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2)侵权责任除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之外,还有如下特征:
①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出现了侵权行为,违反了民事义务。
②侵权责任是法律规定的,而不是当事人约定的。
③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既可以适用财产责任方式,也可以适用非财产责任方式,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④侵权责任具有优先性。
(3)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考点2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第1183 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考点3   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1)共同侵权是指2 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行为。
(2)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行为人为2 人以上。②行为的关联性。③共同的过错。④结果的单一性。
(3)共同侵权的责任包括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
《民法典》第178 条规定,2 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民法典》第177 条规定,2 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考点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
《民法典》第1209 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10 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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